2024年9月5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共十三章125条,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一号)和中国人大网首页“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开发布全文。
为方便大家学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特将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做了标红注明。
全文如下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