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资金运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Ø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  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Ø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Ø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Ø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Ø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

Ø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Ø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形式及要求:

Ø 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Ø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同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Ø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Ø 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Ø 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Ø 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Ø 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Ø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Ø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Ø 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Ø 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Ø 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Ø 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Ø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Ø 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Ø 玩忽职守;

Ø 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Ø 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


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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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 中长期发展规划(2023年—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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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鲲基金会党支部党纪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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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鲲基金会党支部收看两会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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