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本基金会的各资产资管理、领用、修缮、保管等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员工。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本基金会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条 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三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四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本基金会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如:验资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程序: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财务总监、基金会主任审批后,交由出纳人员具体办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资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修理费等;

    (四)本基金会不设立现金备用金,所有支付均采用银行付款方式支付;

    (五)基金会主任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八条本基金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针对本基金会银行做限额处理,支付所有款项均需要根据《财务管理准则》要求执行,所有付款需经办人(出纳)提交申请、授权人(会计)授权支付,经办优盾和授权优盾分别有出纳和会计保管,严禁一人操作执行,本基金会开户统一开启余额变动提醒业务,方便基金会负责人对机构财务收支详尽了解和把控。

第九条  出纳每天根据银行账户收支情况据实填写资金日报,日清日结,做好账实核对。

 

第三章 项目物资管理

第一条  定义及采购

1、  项目物资是指项目活动中使用的物资,项目物资采购按照《财务资金管理准则》要求申请和购买。

2、  项目物资采购参见机构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条   项目物资的回收与再利用

1、  项目物资回收需满足的条件:单次活动剩余的未使用物品或单次活动使用后其它活动还可正常利用的物品。

2、  项目物资回收后的管理:项目回收到机构的物资由项目人员清点出物品种类和数量交给行政部人员,行政人员负责存放与保管,定期更新物资库存表发送邮件给项目人员。

3、  项目物资的再利用:项目人员根据收到的物资库存表在项目活动设计时充分利用库存物资,项目之间的物资领用若是全新物品需核算金额到活动成本里,若是二次使用的物品则无需核算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定义

1、  是指本基金会所持有的,能为本基金会的经营带来经济效益的,有固定形体的。

2、  固定资产界定于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物品,按照固定资产登记与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1、  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给行政部,由行政部填写采购申请,由基金会主任审批后方可采购。

2、  采购流程按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入账后当月不计提折旧,折旧从入账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2、办公设备及电子产品,使用期限按3年计提折旧,折旧提满后,仍在继续使用的,不在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清理的时候统一备案登记,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l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l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l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l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l  电子设备,为3年

l  净残值率0%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固定资产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购买回来,由行政部入库,财务部负责登记入账,使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2、固定资产设立明细账目,注明:采购日期、入账时间、资产名称、型号、采购金额、配件名称及数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相关详细信息。

3、  行政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登记、修缮和管理工作,每半年(6月和12月)定期对固定资产盘查,编制固定资产盘存表。

4、  行政部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对机构整体固定资产实盘,并出具固定资产盘存表。

第五条   固定资产借用管理

1、  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保管,有丢失的需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2、  固定资产借用:借用时需要填写《和众泽益固定资产借用登记表》,电脑借用和其它办公设备借用分开登记,借出与归还都要对物品进行检查完好状态。

3、  固定资产借出后使用人有对资产的保护义务,一旦资产损坏,需要照价赔偿修缮费用或物品,自然损耗不计。

4、  固定资产借出后发生丢失的,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品牌形象等。

2、本基金会资产的妥善保护和有效利用是保持本基金会竞争力、顺利完成日常业务的基本保障,保护本基金会资产是每一位员工应尽的责任。

3、有形资产在执行本基金会业务时或经本基金会授权后方可使用。

4、无形资产具有增值很难很慢、贬值很易很快的特点,且其价值只能靠一点一滴的积累,所以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依靠所有员工共同努力,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5、对本基金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遵照与本基金会签署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五章 捐赠资产管理

捐赠资产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第一条  现金捐赠

接收到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定项管理,并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资金的使用,所有支出均有经审批过的预算和结算进行支付使用;

第二条 实物捐赠

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出库管理

实物捐赠由项目部会同行政部共同接收,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协助本基金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组织和监督物资发放。受赠方应在本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上签字或留存手印,并将物资接收手续、受赠人签收证明,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给本基金会;

本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社会部门的监督;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所得收入需按照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对本制度有解释权。

 

 

 

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

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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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 中长期发展规划(2023年—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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